南审研发〔2018〕24号,2018.0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位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
第四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资助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要发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用,做到应助尽助。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国家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标准为600元/月,七、八月份不发放。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按月造表、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七条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从批准复学日期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提前毕业者,国家助学金发至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次月;研究生延长学习年制者,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导师要引导研究生合理合规使用助学金,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的记录、实际发放的数据和材料整理备案,并按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